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第四條第壹款: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第壹條:《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 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
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360號文的規定,廠長、經理是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壹、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