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應當按照授權範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簽訂的授權委托書已經明確規定了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範圍,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因此,代理人超越授權範圍訂立合同,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如甲公司業務員王以甲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總金額654.38+0.2萬元。合同簽訂後,B公司給王預付款3萬元。王收到款項後,將款項存入自己的賬戶。合同履行後,王自然無法向B公司提供鋼材,也沒有退還B公司的3萬元預付款..B公司於是將王所在的A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法院審理查明,王某雖為A公司業務員,但該公司從未授權王某與B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王的行為超越了代理權限,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法院遂判決王承擔全部責任,返還B公司預付款3萬元並支付相關利息。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