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壹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於某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後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擡頭。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4、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後,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並註明證明的日期。
在法律程序中,能夠作為證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書證:書面文件、書籍、信件、合同等書面材料;
2、證人證言:指證人在法庭作證時所作的口頭陳述;
3、物證:指具有客觀存在的物品、場所、痕跡、工具等;
4、視聽資料:指錄像、錄音、照片等電子化證據;
5、常識判斷:指法庭根據社會公認的常識和判斷推理出的結論;
6、鑒定意見:指由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專家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
7、檔案材料:指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制作的文件、檔案等材料;
8、電子數據:指計算機、網絡等電子技術產生的數據信息。
綜上所述,證明材料親筆簽名的,內容合法,出於真實意思表示的,就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