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講:不可以。但可以補救。
壹、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規定: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同辦理,由其中壹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壹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壹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瑕疵的補救
1、按法律規定,遺囑公證應當有公證員的簽名,無公證員的簽名可以對遺囑公證效力提出質疑,如果有公證機關蓋章,可以找到公證機關,審查壹下該遺囑是否按照合法程序進行過公證,如果遺囑確實依法公證,只是公證員或見證人因疏忽忘記簽名應當補簽,該遺囑公證有效。
2、《遺囑公證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