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中有,第二條,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現實生活中的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錄音、錄像、手機短信、即時通信息(如QQ信息)等形成的符合壹定法律形式的信息,均可以認為是《電子簽名法》中的數據電文。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
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發件人發送:
(壹)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後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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