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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抽血規定都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醉駕抽血規定都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血樣提取登記表記載的內容十分關鍵,主要包括血樣提取的時間、地點,血樣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信息、操作人員信息,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稱,血樣提取所使用的盛裝容器,血樣提取的數量。 1.血樣提取的時間。 血樣提取必須是在 醉酒駕駛 人被查獲以後的合理時間,這裏面可能存在的問題是:血樣提取的時間點如果與公安人員將醉酒駕駛人從被查獲的地點帶到提取血液的地點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壹定要引起特別註意。如果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壹定要嚴格審閱,保證醉酒駕駛人不脫離錄像監控範圍內;如果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則要求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審查其說明是否合理;在訊問 犯罪嫌疑人 時,也應著重訊問這壹過程。關於時間節點存在不合理的現象所帶來的風險主要是: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壹、是否有人為稀釋酒精的行為。 2.血樣提取的地點。 血樣提取的地點壹般應當是醫療結構,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機關自行提取醉酒駕駛人血液的情況。當然,如果公安機關配備了相關的設備和人員,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過在審查時,與在醫療結構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壹些,至少同步錄音錄像和見 證人 要具備其壹。 3.血樣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 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制作血樣提取登記表時,要預先登記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在提取血液後,會要求被提取血液人簽字確認。需要註意的是兩種情況:其壹,被提取血液人的簽字筆跡與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筆跡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其二,被提取血液人不能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情況。針對第壹種情況,務必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案偵的全部同步錄音錄像,以確定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人是否同壹。針對第二種情況,壹般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提取血液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如果沒有錄像,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 4.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信息。 壹般情況下,血樣提取要求兩名以上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要求上述人員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簽名。 5.操作人員的信息。 壹般情況下,要求醫療機構具備相關從業資格的人作為操作人員,如醫生、護士等,並要求上述人員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簽名。 6.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 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酒精是問題的關鍵。目前,醫療機構基於診療行為的不同,所使用的消毒液種類繁多,常見的有生理鹽水、碘伏、安爾碘、酒精等。如果在提取血液的時候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則違反了血液提取的程序性規定,系提取程序違法,提取程序違法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鑒定意見是否具有客觀性、合法性。當然,也有觀點認為,即使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對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的影響也不會很大。實際上,如果評價對鑒定意見有沒有影響,從微量物證角度來講肯定會有,至於有多少,目前,還沒有見到科學的評價標準;但是,這種思維方式略顯狹隘,其影響多少不是問題的實質所在,問題的實質在於其違反了程序性規定。鑒定機構壹般不會對該血樣進行含量鑒定。通常認為,這樣的案件是不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提起 公訴 的條件的。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該問題,就證據而言是無法救濟的,但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評價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7.血樣提取所使用的盛裝容器。 通常符合鑒定要求的血液樣本要求血液不能凝固,提取後血液不凝固的方式總體來說在操作上有兩種方式:其壹,提取血液後添加抗凝劑;其二,直接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裝。壹份凝固的血液樣本是不符合鑒定條件的。未采取抗凝措施的血樣檢材或者使用了促凝管盛裝的血樣檢材,血清和血漿會分離,在分離後,會影響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如果出現該種情況,鑒定機構壹般不會對該樣本進行鑒定。實踐中,也有鑒定機構對該血樣進行鑒定,但是鑒定意見會標註“參考”字樣。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提取血液樣本沒有采取抗凝措施的案件,就證據而言是無法救濟的,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評價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8.在審查血樣提取登記表的時候,必須登記記載盛裝血液的容器標號及名稱。 要特別關註血樣提取登記表的編號,該編號要與鑒定委托書、接收檢材回執所記載的盛裝檢材容器的編號相壹致。同時,通過審查盛裝容器的名稱,可以判斷該容器盛裝血液是否符合規定。例如肝素鈉抗凝管,在重慶地區使用較多,是符合規定的。但是,如果是某某促凝管,則可以直接判斷為不符合規範性要求。 醉駕抽血規定都有哪些具體的要求,我國對這類犯罪人員的采集和相應的抽血血樣采集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規定這類人的相關鑒定工作必須符合我國的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辦理。我國的相關部門也會合理合法的辦理這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