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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是誰寫的

法律主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客觀: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全文》第四條 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