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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效力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十四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