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起重機械使用者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安裝通知前與設備安裝維修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維修合同和應急救援合同,設備安裝維修單位應當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維修管理制度、設備維修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設備維護合同應明確設備維護的內容(不低於本條第4點的要求)、期限(不低於本條第5點的要求)和責任。應急救援合同應當明確應急救援責任人、責任人手機號碼以及承諾的服務工作時間和響應時間。
(2)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具有相應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通知前,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維修管理制度、設備維修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並要求維修管理制度和設備維修計劃明確規定設備維修的具體內容(不低於本條第4點的要求)、周期(不低於本條第5點的要求)和責任。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明確應急救援的責任人、責任人的手機號碼以及承諾服務的工作時間和響應時間。
(三)嚴禁夜間維修施工起重機械。
二、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
(a)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前,總承包單位、安裝維修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 * *與設備操作人員、信號指揮人員、維修人員進行聯合安全技術交底,相關責任人員簽字。聯合安全技術交底可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統壹表》中的相關設備操作安全技術交底單和相關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2)施工起重機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操作規定,建立交接班制度,並填寫相應記錄。
(3)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設備管理人員在每班作業前後,應按照《關於建立施工現場垂直運輸設備檢查制度的通知》(順建電傳04.63號)的要求,與作業人員壹起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處理;緊急情況下,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告。
(4)施工起重機司機室應配備有關操作和維修內容的使用說明書,以及上述聯合安全技術交底中使用的相關設備操作安全技術交底單和相關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並張貼設備維修單位維修服務專線電話、事故應急救援責任人和責任人手機號碼。施工起重機械司機應攜帶手機(但操作時禁止接聽電話),以便及時報告設備異常情況和求助信息。
(5)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並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熟悉機械性能,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緊急情況下,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報告。
三、設備維護要求
安裝維修單位應當根據設備安全和技術性能的相關要求制定維修制度,並按照下列程序和步驟實施維修工作:
(1)設備安裝前的安全檢查和維護:檢查設備主要機構性能的完整性,檢查主要鋼結構和連接件及其銷釘和螺栓的可見缺陷,檢查設備表面的防腐情況,形成記錄並出具安裝意見。
(二)設備交付後的日常維護:日常維護由設備操作司機或用戶專職人員負責,安裝維護單位有義務對日常維護內容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維護的主要內容總結為“交叉作業法”:清潔、緊固、潤滑、調整、防腐。每天班前班後10 ~ 30分鐘,檢查設備各部位、零件是否正常,按規定加油、潤滑,註意機械運轉聲音是否正常,做好清潔和交接工作,達到設備外觀整潔、運轉正常的目的。日常維護記錄和交接記錄應做成固定的表格,作為檔案管理。
(3)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查和保養: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機械設備進行幾次保養和維修,重點是清洗、潤滑、調整、拆卸和大修。壹般由維修人員和操作人員共同完成。
(4)大修要求(建議,目前非強制):大修是在設備主要總成達到或接近使用壽命極限、機械動力性能明顯下降、油耗增加、運轉不靈、聲音異常或設備已不能發揮正常生產性能的情況下,使設備在本質上(技術性能)和外觀上(重新噴漆)達到要求的全面徹底的恢復性修理手段。檢修應由維修專業人員進行,並有記錄和驗收。對於已超過或接近報廢年限的設備,應在安裝前提供大修驗收證明。
四。設備定期維護的內容
對於除移動式起重機以外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維護保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說明書或使用說明書中要求的以下工作內容:
1.定期檢查的所有工作內容(包括日檢、周檢和季檢);
2.檢查、清潔、潤滑和緊固;
3.磨損零件的更換。
(2)安全裝置和電氣保護裝置的檢查、試驗和更換應符合《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2007、《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和《建築機械使用技術規程》的規定。
(三)其他定期檢查內容:
1.混凝土基礎、地腳螺栓、附墻裝置、纜風繩、地錨的狀態變化;
2.結構件變形、裂紋、腐蝕等明顯缺陷;
3.結構件(特別是吊臂的連接銷)連接處的銷釘、螺栓、定位板和法蘭的連接、腐蝕和定位情況;
4.機構的運行,特別是制動器的動作和性能(空載);制動器磨損:剎車片變薄、調整裝置、噪音等。零件的磨損;
5.保護裝置和安全限制裝置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6.鋼絲繩、滑輪或齒輪齒條的磨損以及鋼絲繩末端固定在卷筒上的狀態;
7.液壓裝置:壓力、壓力表、油位、油品、接頭、管件及漏油情況;
8.吊鉤、吊鉤螺母和鎖緊裝置:可見變形、裂紋和磨損;
9.連接螺栓預緊力:用專用扳手檢查,壹旦出現裂紋,標準接頭連接螺栓的強度等級不得使用;
10.起重力矩和起重量限制器:禁止隨意調整,更換零件後應重新起吊調試;
11.電氣安裝:零件無松動,運轉無噪音,電線無老化,箱內無結露,電纜排列整齊,接線代號正確;
12潤滑:傳動箱油位符合要求,無滴油滲漏;
13.電線和電纜的接地電阻和絕緣;
14.井架物料提升機斷繩保護裝置的可靠性:
15.動力系統和控制系統。
動詞 (verb的縮寫)設備的定期維護周期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定期檢查和維護周期不得大於每月壹次。
井架物料提升機的定期檢查和維護周期不應大於兩個月壹次。
六、設備定期維護記錄
安裝維修單位應當制定有編號的建築起重機械定期維修記錄表,全面記錄維修內容。
每臺建築起重機定期維修後,設備安裝維修單位應出具建築起重機定期維修記錄表,並存入建築起重機技術檔案。設備安裝維護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分別蓋章和簽字。此外,設備安裝維護單位還應及時在履歷手冊中填寫“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記錄”,該記錄應包括《建築起重機械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的表格編號,並由設備安裝維護單位和檢驗人員分別蓋章和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