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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應該賠償嗎?

現代社會,大部分人為了掙錢養家,都需要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為公司工作。有些合同關系可能因為公司或個人原因無法繼續簽訂,很多公司會提前通知不續簽。提前通知到期不續約有補償嗎?以下回答給妳,希望對妳有幫助。

1.提前通知到期不續約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公司會提前通知,不續約會有補償。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員工因公司降低工作條件而不續約,公司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很多,但以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有三種。該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另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辭退勞動者,或者在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都不需要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部分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代通知金是壹個非法律術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港臺地區的壹種說法,意思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壹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未依法提前壹個月通知的,將代發壹個月工資。

三。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

勞動合同終止通知

(乙方):

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年月日。

請在接到本通知後,終止勞動合同前,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並根據工作交接終止單領取經濟補償金。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人(簽字或蓋章):

簽發日期:年月日

-

簽署收據

本人(乙方)已於年月日收到公司(甲方)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乙方簽字(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以上就是為大家詳細介紹關於提前通知到期不續約是否有賠償的知識。按照相關規定,提前通知到期不續約是有補償的,降薪不續約也需要補償。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