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運人(CARRIER):提單上必須表明以輪船公司身份註冊的承運人,以防欺詐,否則銀行不予接受。
2.托運人(SHIPPER):即發貨人,信用證方式下為信用證受益人,托收方式下為托收委托人。
3.收貨人(CONSIGNEE):按合同或信用證規定。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信用證方式下按信用證規定填寫,托收方式下壹般
為托收的付款人。因承運人憑該欄提供的內容通知其辦理提貨,故壹定要有詳細的名稱和地址。若信用證未規定明確地址,為了保持單證壹致,可在正本提單中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單上寫明詳細地址。
5.船名、港口: 轉船 直達
PRE-CARRIAGE BY: 第壹程船船名 空白
PLACE OF RECEIPT: 船方收貨的港口 空白
OCEAN VESSEL VOY. NO.: 第二程船船名 船名
PORT OF LOADING: 轉運港 裝運港
PORT OF DISCHARGE(DESTINATION):卸貨港 卸貨港
PLACE OF DELIVERY: 最終目的地 與卸貨港同則空白
發生轉船的情況,有時在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欄內正常填寫,在卸貨港後或提單空白處加註 “W/T ××中轉港口”, W/T即WITH TRANSSHIPMENT AT 。
若信用證規定按“中國港口”時,則要填實際裝貨的港口;信用證若有兩個以上卸貨港,,只能選其壹;若信用證規定卸貨港後有“IN TRANSIT TO ××”,則只能在托運人聲明欄或嘜頭下方空白處加列,以說明賣方只負責到卸貨港;卸貨港應填寫貨物卸下最後壹艘海輪時的港口名稱。
6.嘜頭(MARKS):若雙方約定或信用證規定了,按規定,否則由賣方自定。若無嘜頭應註明“N/M”。
7.包裝種類與件數(NO.& KIND OF PACKAGES):單位件數與包裝都要與實際貨物相符,並在大寫合計數內填寫英文大寫文字數目,若有兩種以上不同包裝單位,應分別填寫,再合計。散裝貨,只填IN BULK ,大寫欄可留空不填。
8.商品名稱(DESCRIPTION OF GOODS):按信用證規定,並與發票等單據壹致,若貨物品名較多,可用總稱。
9.毛重和體積(GW & MEAR):若信用證無特別規定,則只填總毛重和總體積。毛重包括貨物的毛重和集裝箱的皮重,若為集裝箱貨,體積則按集裝箱計,壹般壹個20尺的集裝箱體積為67CBM
10.運費支付(FREIGHT & CHARGES):按信用證規定,壹般有兩種:PREPAID COLLECT
11.簽發地點與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地點壹般在裝運港所在地,日期按信用證要求,壹般要早於或與裝運期為同壹天,要避免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12.承運人簽章: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才有效。若信用證要求手簽,也須照辦。
13.提單簽發份數(NO.S OF ORIGINAL B/L):信用證方式下按信用證規定,可是壹份、也可是兩份、三份。
14.提單號碼(B/L NO.):在提單右上角,主要是為便於聯系工作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