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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有用嗎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有用。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有用。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意見或主張。其目的在於克服當前中國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管轄權異議怎麽申請

提起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情況是被告提出異議,因為起訴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經對管轄人民法院作了選擇。被告應訴,作為當事人的另壹方,有權對管轄提出自己的意見。管轄權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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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