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百五十五條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百五十五條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