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試用期自遞交辭職報告(日期)之日起,三天後便可離開,無需對方是否同意,除非您手上有工作、資料、重要工具等沒有交接清楚,要繼續辦理完畢。
3、如果對方不給您在崗薪資,您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會得到權益保護的。
4、人事經理讓您自己和部門協商是沒有道理的,可以不予理睬。當然,您應當在遞交辭職報告時告知自己的主管領導,壹是尊重,二是交接工作之必須。
5、去勞動局投訴,帶上辭職報告,個人身份證,最好能有在崗工作的證據比如工作掛牌,餐卡等等能證明您在該公司工作的東西。
6、您是才進公司工作的吧,合同收上去可能是要去勞動局備案,備案後才會發給您壹份,這個事情是需要時間的,不要責怪公司。
7、在崗壹天,幹好壹天,盡管三天時間,也應當做好本職工作,並配合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