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既有多層住宅,是指濰坊市中心城區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含濰坊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綜合保稅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四層以上(含)無電梯的多所有權人住宅,未納入房屋征收範圍和計劃。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按照35元/平方米繳納,專項用於電梯維修和電梯設備改造;已經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電梯維修和電梯設備更新改造費用從電梯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現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充分協商、自主實施、政府引導、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相關開發區區政府、市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業主意見的征詢和異議的協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