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尹福[2008]9號《關於更換銀行結算賬戶預留印鑒有關問題的批復》:“二。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單位存款人預留銀行印鑒是指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單位存款人更換預留銀行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其開戶銀行按《戶政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及《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辦理。單位存款人在預留銀行簽章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的,其開戶銀行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存款人應當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樣式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更換預留個人印鑒或變更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字確認的書面申請,並附原預留印鑒或簽字人個人身份證明。銀行應保留相應的復印件,並據此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不能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行出具原印制卡、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司法部門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單位存款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的個人簽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以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由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的,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