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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協議書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壹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麽寫的吧,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土地分配協議書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土地分配協議書 篇1

 甲方(父母方):

 乙方(長子方):

 丙方(次子方):

 為促進家庭和諧,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糾紛,甲、乙、丙三方為座落於 兩套房屋(房屋土地使用證編號A房為: B房為: )今後的分配歸屬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同遵守:

 第壹條 A房為甲方現在居住用房,其土地使用權登記為甲方。

 第二條 B房為甲、乙、丙三方***同出資購買,(甲方出資萬元,乙方出資萬元,丙方出資 萬元),甲方擁有分配權、居住權。

 第三條 本協議所屬房屋,經甲、乙、丙協商壹致,B房由 方使用、居住,其所有權歸方所有,與方無關;A房待甲方百年歸老後其所有權、使用權由 方繼承,與方無關。

 第四條 經三方協議,為確保甲方將來生活有依靠,甲方有權選擇隨乙、丙方***同生活、使用和居住A房及B房的權利。

 第五條 甲方本著平等、關愛每個兒子的原則進行承諾,在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居住權期間,不對該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出賣、抵押等行為)。

 第六條 本協議不改變乙、丙雙方對甲方應盡的法定贍養義務,也不改變乙、丙雙方對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財產繼承份額的權利。

 第七條 本協議所述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丙方不得以出資為由,未經甲方同意,對A、B兩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

 第八條 本協議壹式三份,每方各執壹份,自三方***同簽名之日起成立。

 第九條 本協議效力約定:除新的三方書面協議可以改變本協議約定內容之外,任何協議或單方指定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本協議法律效力高於除新三方協議之外的任何協議及其他指定行為(包括公證文書在內)。

 第九條 三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甲方(簽印): 乙方(簽印):丙方(簽印): 訂立時間:年 月 日

 第 1 頁 *** 1 頁

土地分配協議書 篇2

 家庭承包土地分割協議

 為促進家庭和諧***處,保持家庭和睦團結互助,防止家庭糾紛產生,竜家富、竜家傑、竜俊、竜家偉兄弟四人在友好協商下對家庭承包地、承包田、荒山進行分配歸屬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同遵守。

 甲: 乙:丁

 第壹條本協議書甲 、乙、丙、丁兄弟***同協商,本著和睦、平等、合理 、自願的原則,各方必須自覺遵守。

 第二條本協議所述家庭承包地、承包田、荒山的使用權由甲、乙、丙、丁***同享有。但甲方應得的土地壹直以來都是由乙、丙、丁栽種。現在甲方同意自己應分的土地壹次性永久轉讓給乙、丙、丁三人栽種。但乙、丙、丁三兄弟必須***同付給甲方肆萬元(40000.00元)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其中乙、丙、丁三人每人應付給甲方壹萬三千三百三拾元(13330.00元)。乙、丙、丁三人付款給甲方後,甲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本協議壹式四份,每方各執壹份,自簽名之日起成立,媳婦作為見證人在本協議上簽名。

 第四條本協議效力約定:除經書面協議可以改變本協議約定內容之外,任何口頭協議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

 協議簽訂人

 甲:甲方媳婦:

 乙:乙方媳婦:

 丙:丙方媳婦:

 丁:丁方媳婦: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土地分配協議書 篇3

 甲方:靈武市寧東鎮東灣村

 乙方:鹽池縣高沙窩鎮寶塔村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關於靈武市寧東鎮東灣村,與鹽池縣高沙窩鎮寶塔村關於地界劃分問題,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現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壹、在原有的1987年地界劃分基礎上,雙方***同向東西方向後撤100米。現因乙方的發展需要,需在原1987年地界向東100米處修建壹條公路(經匯測定此路為鹽池縣寶塔工業園區西壹路),便於生產需要方便運輸就以乙方所修的公路(鹽池縣寶塔工業園區西壹路)為界來劃分兩村地界。

 二、並且鹽池縣寶塔工業園區西壹路的建設權及維護歸乙方,乙方要為甲方村民提供可以通行該路的必要條件。甲方村民不得影響道路的建設施工。該路的使用權歸兩村***享。

 三、以鹽池縣寶塔工業園區西壹路為界,路西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歸甲方所有,路東的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不得幹涉雙方。

 四、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持壹份,如有補充可簽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土地分配協議書 篇4

 戶主:謝德華

 戶主:謝德貴

 姊妹四個:謝德琴、謝德惠、謝德梅、謝德英

 謝德琴有9分土地歸謝德貴管理,如果征占,這9分地的錢謝德貴給謝德琴。

 謝德英現在土地不管,給伍仟(5000.00)元給謝德琴。

 謝德惠和謝德梅的土地由謝德華管理,有壹畝八的土地。如果征占,土地征占所得的錢由謝德華全部拿給謝德惠和謝德梅。謝德惠與謝德梅自行分配。

 謝德英給謝德惠伍仟(5000.00)元,謝德英給謝德梅伍仟(5000.00)元。

 以下由當事人簽名,簽名後立即生效,不準反悔。反悔後果自負。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證明人:

 證明人:

 20xx 年10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