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用火的種類和等級,確定了各級人員的權限和審批程序,給出了各級安全用火應達到的基本條件和用火時限,並對審批人、安全監護人和動火作業人員提出了具體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我公司所有單位,也適用於進入我公司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本標準適用於我廠生產區和倉庫區的所有生產和施工用火(不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加熱爐和電加熱器);消防用於生活區民用燃氣管道的搶修;生產區外油品及系統管線的搶修,施工用火等。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國石化安全用火管理規定
進入本企業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使用的3種火
規定區域內的下列動火作業,應按照本標準辦理。未取得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嚴禁用火;
3.1各種焊接和切割作業。
3.2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3燒、烤、煨管、煮、炒砂、錘(打)物、打火作業。
3.4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和非防爆電器等。
3.5機(電)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3.6使用雷管和炸藥進行爆破作業。
4按火分類
根據火災的危險程度,火災分為特別火災、壹級火災、二級火災和固定火點三個等級。
4.1特殊火災是:
a)盛裝油類、壓力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和設備,以及與其連接的中間沒有閥門的管道不允許煙火。確因生產需要的,按特殊用火處理;
b)生產運行中關鍵裝置的關鍵部位壹般不在夜間用火。確因生產需要時,20時至次日早晨8時之間的用火,應按特殊用火處理;
c)壹般情況下,運行中的液化氣和其他球罐內不允許有火。如果確因生產需要,壹般按特火處理。
4.2壹級用火:下列場所的壹切動火作業均為壹級動火作業。
a)在生產裝置運行的防爆區域;
b)通過非防爆區域的石油和石油管道運行生產裝置;
c)各種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辦公樓除外);
d)洗罐站、石油平臺、石油碼頭、儲油船等區域;
e)隔油池、溝渠、管道等。汙水處理廠、循環水廠、工業汙水和汙水系統(包括上述位置15m範圍內的區域);
f)木工房、油漆房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g)生產區域內的其他危險場所。
4.3二次火災:
下列場所的火災屬於次生火災:
a)已停工吹掃、試驗取樣分析合格、通過公司(分公司)組織的安全驗收的煉油化工生產裝置及其系統;
b)生產裝置和罐區的非防爆場所以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c)將生產設備和管道從易燃易爆裝置和系統中移走並運送到安全地點;
d)在系統管網區域未使用的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
e)易燃倉庫和車庫;
f)生產區壹級動火作業規定以外的區域。
4.4固定火源:
a)生產區鉗工、電工、儀表維修班的修理間;
b)生產車間維修間;
c)生產區內非防爆場所使用的電加熱設備。
5用火申請和審批
5.1工程施工中進行動火作業時,工程主管部門應提前與地區所屬單位聯系,地區所屬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確定動火作業等級。壹級火災,單位領導應提前半天向上壹級安全部門申請。
5.2審批權限
5.2.1公司直屬車間特殊動火作業由公司安環辦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壹級用火由公司安環辦批準;二級單位特殊動火由二級廠主管領導批準,壹級動火由二級廠安全環保部門批準。
5.2.2二次用火須經持有動火作業批準證的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5.2.3壹、二級用火檢查員名單由各廠安全科提出,分管廠安全主任(經理)審核簽字,直屬車間由車間主任提名。經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後,發給用火審批證,審批人持此證審批用火作業許可證。
5.2.4批準使用固定明火的人員由消防隊長指定為消防部門人員,並報安環備案。
5.3審批程序
5.3.1特殊動火作業的申請和審批
直屬車間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環部門或總調度部門提出申請,公司生產、機動、安全等有關部門到現場研究動火方案,制定動火安全措施。用火單位領導填寫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單位領導簽字。安全環保部對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審核,並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二級車間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級廠安全部門或調度室提出申請,二級廠生產、設備、安全等有關部門到現場研究動火方案,制定動火安全措施。用火單位領導填寫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單位領導簽字。二級廠安全部門對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審核,二級廠由二級廠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5.3.2壹級用火的申請和審批
用火單位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應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寫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經車間領導現場檢查確認後,在《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書》上簽字;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應在相關單位領導會簽欄簽字;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已逐項落實後,簽字批準。
時間長、面廣、項目大,申請人應制定書面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批準,召集有關單位落實安全措施,然後按規定批準動火作業。
5.3.3二次用火審批
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措施,填寫二次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到施工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已逐項落實,方可簽字批準。
5.3.4固定動火的審批
用火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向消防隊消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消防隊消防部門到現場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後簽字批準,並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消防隊應將固定消防點納入檢查內容。
5.3.5外來施工單位在生產區施工用火時,項目負責人應向所在區域單位申請(管轄不清的區域應向工程主管單位安全部門或安環部門申請), 並由所轄區域的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會同工程負責人、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落實安全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派監護人,並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報有關部門審批。
6.動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6.1凡在生產、儲存、運輸可燃材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先切斷材料來源,並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應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分析合格後,如果超過1小時才著火,必須重新進行火分析;或者在裝滿水的管道、容器中,可以用火。
6.2在正常生產區,壹切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火源都不準動火;必須將任何可以移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移開,並轉移到安全的地方進行動火作業。法律禁止在節假日使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明火。工程主管部門在節假日前,對五壹、國慶、元旦、春節等節假日用火有特殊安全措施的施工項目,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安全、生產、機動部門檢查確認後,由* * *會簽,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按壹級消防管理程序辦理。其他時間按正常管理程序管理。
6.3工作許可證僅限於壹個消防點。實行壹點(壹個動火點)、壹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壹人(動火監護人),不得使用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動火作業。
6.4壹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消防部門等單位進行檢查確認。
6.5設備正在進行大、中修。由於消防工作量大,易燃、可燃、有毒物料應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並加盲板將其與裝置隔離。
6.6在設備內部用火時,必須遵守設備運行安全管理標準;帶火高處作業時,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油庫等生產區域的機動車,按照《機動車進入生產區域管理規定》執行。
6.7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7.動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無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現場無動火監護人,防火措施不落實。各級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消防作業。發現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8批準人的責任
動火審批人必須到現場檢查,詳細了解和檢查動火的條件、部位和環境情況,審核安全措施可靠後,方可簽字審批。
9動火作業人員的資格和權限
9.1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操作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
9.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
9.3用火操作人員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10消防監護人的資格和責任
10.1用火監護人資格
消防監護人必須持有崗位操作證;必須了解動火作業區域或崗位的生產工藝,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強烈的責任感,能正確處理問題;必須具備處理突發事故的能力。
10.2消防衛士培訓
用火監護人應當參加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課程。經考核合格後,由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對用火監護人發放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10.3消防監護人的職責
動火監護人收到第二、三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後,應認真閱讀動火作業許可證全文,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註意檢查準備動火的部位是否與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壹致,審核後將第三份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檢查火災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監護人監督用火時應佩戴明顯標誌;火災時不要離開現場。
10.4消防監護人許可
發現動火現場不符合動火作業許可證,或消防安全措施不及時時,有權制止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和不聽勸阻者,可收回動火證,並向有關領導報告。
11消防工作許可證
11.1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或簽字,並應妥善保管。
11.2《動火作業許可證》壹式四份,壹份由發證部門保存,壹份由動火作業人員保存,壹份由動火監控人員保存,另壹份由動火點所在的操作室、控制室或崗位保存。
11.3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勘察動火現場,確定動火級別,落實安全措施,聯系化驗分析(化驗分析:氧含量在20 ~ 22%以內,爆炸試驗合格)。
11.4每份動火作業許可證限於壹個動火作業點,安全措施要詳細具體,字跡清楚,用詞準確。
11.5動火作業許可證批準後,應根據批準人的意見進壹步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審核無誤後,方可將火票第二、三聯交安全監護人,壹聯交批準人保存,第四聯存放於火點所在的操作間、控制室或崗位。
11.6煙花爆竹許可文件:壹類煙花爆竹許可(含特種煙花爆竹許可)由批準的安監部門備案;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備案。
11.7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保存期限為壹年。
12化驗分析
12.1爆炸試驗是指可燃氣體和空氣按壹定比例混合,用電火花接觸,看是否發生爆炸的模擬試驗。
12.2註意事項
12.2.1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道必須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的檢測分析,爆炸試驗的分析結果必須由分析單位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中填寫分析數據,並將分析單附在《動火作業許可證》存根上,以備檢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12.2.2氧含量分析和爆炸試驗合格,並不能保證動火作業的絕對安全,還要看條件(如隔離措施和環境等。)采樣後都有變化。因此,申請和批準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人必須進行全面的分析。
12.2.3獨立系統(隔離容器已清洗)的分析結果在生產期間2h內有效。如果在操作過程中或分析後,間隔超過兩個小時沒有進行熱加工,則必須重新取樣並進行分析。
12.2.4停修化驗分析分兩次進行,先進行氧含量分析,容器清洗後進行爆炸分析。與系統完全隔離並清潔的容器設備的分析結果在維護期內有效。
12.2.5氣體分析樣品必須保存24小時以備復檢。
13取樣
13.1委托取樣單位領導(或安全員)帶領化驗員到現場介紹現場情況(原工藝介質、置換吹掃介質、隔離盲板的編號、位置、數量等。),並在采樣過程中壹直陪伴著他。
13.2采樣點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3.2.1塔:取上、中、下三點,每點至少取樣壹個。
13.2.2油罐:罐底人孔的對面和左右兩側至少有三個樣品。
13.2.3大氣線:在熱點附近取有代表性的樣品,至少選取兩個點,每個點不止壹個樣品。
13.3取樣註意事項:
13.3.1不得在沒有吹掃和置換以及沒有添加盲板將其與系統隔離的情況下進行取樣。
13.3.2取樣必須有兩名化學家在現場,其中至少有壹名有爆炸分析經驗。
14防火邊界的劃分
14.1凡在操作裝置、罐區、系統管道等易燃易爆區域搶修、維護中進行動火作業的,各直屬單位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派監護人。
14.2系統管道大修、搶修、維護、更新等動火作業,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管道所屬單位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派安全監護人。管道穿越裝置、罐區、系統管帶時,管道所屬單位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與管轄單位簽訂。* * *雙方應各派壹名安全監護人。
14.3新敷設管道穿越裝置和罐區系統管線帶的,由管轄單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派安全監護人;穿越煉油化工生產防火區的,工程主管部門應當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派安全監護人。
14.4在生產防火區以外的區域進行新裝置、油罐的動火作業,工程主管部門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單位應派安全監護人;並由工程主管部門加強安全監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實。
14.5新建裝置、油罐、系統管道的動火作業,由舊管道所屬單位辦理動火票,並派安全監護人。
14.6生產裝置、關鍵部位、罐區的臨時用電,電力管理部門可根據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用電手續,並遵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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