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有壹個公司章程,目的是確定每個股東的責任 權利 義務;
2.每個股東出資證明;
3.在公司章程上面,每個股東必須確認,然後本人要簽字 蓋章...
關於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的意義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住所。沒有章程,公司就不能獲準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壹經有關部門批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就要受到幹預和制裁。
最後,公司章程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及細則,它是公司內外活動的基本準則。它規定的股東的權利義務和確立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對內進行管理的依據。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對人了解公司組織和財產狀況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開申明的公司宗旨、營業範圍、資本數額以及責任形式等內容,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便於相對人了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便於公司與第三人間的經濟交往。
如何理解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壹樣,***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在***同壹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壹。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也不能獲得登記。
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壹經有關部門批準,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幹預和處罰。
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於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系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經濟進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規範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範,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壹,公司章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範。其二,公司章程是壹種法律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正確認識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鑒於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壹樣,***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範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後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
編輯本段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壹項或任何壹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對於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各國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規定,主要是公司性質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備條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地、公司的宗旨、註冊資本、財產責任等。
依據我國公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壹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壹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2、公司章程使股東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壹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壹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註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3、公司章程使股東相互之間受約束
公司章程壹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壹個股東的權利因另壹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壹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註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受約束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
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壹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
因此,在壹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壹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
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
有的國家的法律對董事、股東的某些直接責任作了規定, 如日本《商法》第166條第 (3)款中專門規定了董事對包括股東在內的第三者的責任;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第三者亦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適應境外上市的需要,與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
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
前述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編輯本段何種情況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壹)《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壹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如何變更公司章程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由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 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 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夢囈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 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司章程範本使用說明
壹、 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 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註意前後條款的壹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於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 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