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分類(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則(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資格要求(交通警察需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以及使用全國統壹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等。
此外,規定還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調查、現場處置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例如,調解應在當事人***同請求時進行,且調解結果應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並由當事人簽名。調查時應至少有兩名交通警察參與,並出示《人民警察證》。在現場處置方面,交通警察需按照安全防護標準和規範劃定警戒區域,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查找事故當事人和證人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哪些
(壹)壹般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2、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
3、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二)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的相關規定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3、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制作詢問筆錄;
4、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5、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6、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7、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8、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壹份附卷。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三)檢驗、鑒定相關規定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2、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5、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壹次為限。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