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不簽字法庭如法判決
法律主觀:開庭筆錄是否必須逐頁簽字確認筆錄每頁都需要簽名。新《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所謂筆錄是對事情發生過程的壹種具現化形式,是固定思想,言語,行為的壹種方式。最完美的筆錄是完整,準確的呈現事情發展的全過程及過程中各行為人的神情表現等等。作用到庭審筆錄中,完整的筆錄就是體現在庭審過程中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特征等,以便在查閱時能夠完整再現庭審原貌。通過確認雙方意見作為查明,確認事實及證據的依據。雙方當事人查閱筆錄的目的是確認記錄與其意思是否存在差異,簽字的作用是固定筆錄,防止筆錄篡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