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1056條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1057條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對方。
第1058條(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平等權利,都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第壹千零六十條夫妻壹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夫妻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