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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關於處理酒後駕車驗血的規定

法律分析:酒駕抽血送檢有兩種情況:壹是因酒駕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檢測事故當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第二,如果駕駛員因酒駕被交警抓到,且駕駛員對酒精呼氣試驗酒精含量檢測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酒精呼氣試驗的,需要對當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提取的血液樣本應當當場登記包裝,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至少由兩名交通警察帶當事人到醫療機構或者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或者上述機構派員抽血,並對抽血全過程進行監督。(2)采血應按要求由專業人員進行,並由交警通知采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不得使用酒精類藥物進行皮膚消毒。血液樣本應加入抗凝劑,分別包裝在清潔、幹燥的容器中,並註明抽血名稱和時間。它們應該密封在紙袋中,壹個用於存檔,壹個用於檢查。密封袋上應當標明被抽取人姓名、抽取時間和血樣用途,並由被抽取人簽名,交通警察和采血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者被抽血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3)填寫《當事人抽取血液樣本登記表》,註明抽取血液的原因、時間、地點和被抽取人姓名,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四)血液樣本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溫保存。如果酒後行為失控或拒絕配合抽血,可以使用捆綁帶或警示繩等捆綁警用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