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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烏克蘭簽證過期四十天該怎麽辦

申請人在正常情況下,應該在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之內到達和離開前往國。否則,則屬於非法居留。嚴重者,有可能被罰款、拘留或驅逐出境。申請人如確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長停留期限,應在停留期之內提前向前往國的移民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如果理由充分,則有可能獲準延期。如果申請人未在停留期之內提出延期申請,且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均己過期,而本人又未離開該國,則必須持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簽證申請材料:

1、護照: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的因私護照原件;請在護照最後壹頁簽名(中文姓名);持換發護照者,需同時提供所有舊護照原件;

2、照片:2寸白底彩色近照3張;照片尺寸要求35×45mm;請在照片背面用鉛筆寫上自己的姓名;

3、戶口本:清晰的全家戶口本復印件;復印件包含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配偶頁

4、身份證:清晰的身份證復印件,請復印正反兩面;

5、結婚證:如已婚請提供清晰的結婚證復印件(離婚請提供清晰的離婚證復印件);如證件丟失請提供民政局開具的丟失證明;

6、提供真實完整的個人資料:尤其註意單位電話的真實(使館會電話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