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3000以上至10000,構成詐騙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追究刑事責任。騙取公私財物數額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追究行政違法責任。如果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完成,還應當承擔向受害人返還贓物或者賠償。
2.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00元以下拘留。
3.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對犯罪所得的全部財產,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物品或者個人財物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或者自行處理。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49條。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
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