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好是所有被害人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九條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是否告知其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二)是否隨案移送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的筆錄;
(三)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是否隨案移送調解、和解協議、被害人諒解書等相關材料;
(四)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是否隨案移送具結書。未隨案移送前款規定的材料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