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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中的遺囑形式

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書面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在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最有效,公證遺囑不能通過書寫、代寫、錄音、口頭遺囑等方式變更。

首先,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公證遺囑就是公證遺囑。壹般來說,遺囑公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時,立遺囑人必須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思維意識或者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誌是真實的: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誌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的脅迫和欺騙。遺囑人受脅迫或者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得抵觸。

4.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立遺囑人的財產為夫妻或家庭所有。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處分遺囑中超出個人份額的內容,是無效的。

5.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經過公證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公證遺囑生效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公證人員不得泄露遺囑內容。

第二,既然本書將

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和安排其個人財產及相關事務,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死者生前留有遺囑的,適用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繼承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辦理。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同時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遺囑為有效遺囑,不具備其中任何壹個要件或者僅具備其中壹個要件的遺囑為無效遺囑。

有效遺囑有兩個基本要素:

1,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立遺囑人的個人單方行為,未經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同意;

2.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獨立作出,不能有代理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理遺囑、公證遺囑、記錄遺囑和口頭遺囑。壹般來說,遺囑應該是被繼承人自己寫的,這樣的遺囑是自己寫的遺囑。但《繼承法》實施後,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提出了嚴格的要求,規定自寫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書寫並簽名,同時必須註明年、月、日,二者缺壹不可,否則遺囑無效。

第三,書的意誌

鬼遺囑,又稱鬼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寫而成的遺囑。我國繼承法對代理遺囑的形式和要件作了嚴格規定,即代理遺囑的訂立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當場簽名。代理人不得在遺囑中處理的財產中擁有權益。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代理人遺囑的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之所以在立法上對代理遺囑的形式要求嚴格,是因為遺囑處分遺囑人的遺產,涉及遺囑人、遺囑人的繼承人、遺囑人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切身利益,且代理遺囑並非遺囑人本人所寫,因此遺囑的真實性往往難以得到保證。對代書遺囑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嚴格規定,有助於提高遺囑的真實性,從而有效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雙方的爭議集中在遺囑的見證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簽署遺囑。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只有壹個人見證並簽字的情況,不符合遺囑的法定條件,所以是無效遺囑。代理遺囑無效後,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其他有效遺囑,也沒有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故發生合法繼承,依法應由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情況

劉去世的前壹天晚上,當著四個兒子和三個女兒的面,他的妻子秦寫了壹份遺囑:將他在豐臺區的所有房屋份額留給他的大兒子(化名)。寫完遺囑,劉按了手印,卻忘了寫日期。第二天老劉死了。小女兒劉某紅(化名)將劉某明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的房屋遺產。長子認為用遺囑繼承父親的份額是天經地義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劉的遺囑屬於代寫遺囑,代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寫,並註明年、月、日;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但如果繼承人與立遺囑人有利益關系,他就是受益人,他不能成為書的代理人。因秦及其他子女為老劉的繼承人,且遺囑未註明日期,故該遺囑不具備遺囑形式要件,為無效遺囑。

法院判決老劉分得的房產按法定繼承辦理,由秦及四子三女繼承。

四。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立下的遺囑。但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立口頭遺囑是有壹定條件的。首先,立遺囑人死亡或處於其他危急情況。壹般情況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其次,由於這種危急情況,遺囑人不能以書面遺囑的形式立遺囑。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代寫、公證等方式立遺囑。,他不得立口頭遺囑。再次,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且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這樣才能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

口頭遺囑的程序:在臨終等危急情況下,遺囑人發現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將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可以做記錄,但記錄的內容因緊急情況不能由遺囑人修改或更正。證人可以不記筆記,但應以證人記得的為準。

因為口頭遺囑是壹種因緊急情況不能用其他形式的遺囑形式,而且相對於其他形式的遺囑而言,口頭遺囑是真實性最小(或者說錯誤可能性最大)的壹種遺囑形式。因此,壹旦緊急狀態解除,遺囑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如書寫、錄音等)立遺囑,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即使遺囑人沒有以其他形式立遺囑,口頭遺囑仍然無效。

動詞 (verb的縮寫)視聽意誌

視聽遺囑是指通過錄音錄像設備建立的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記錄遺囑完畢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見證證明記錄在音像帶上,密封好磁帶,並由見證人* * * *簽名,註明年、月、日。

遺囑生效的條件

要產生法律效力,遺囑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民法典而言,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公民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樣的人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強迫、欺騙,違背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在立遺囑人所立遺囑中,國家所有的財產、壹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和其他不屬於他人所有的財產,不能指定為自己的財產由他人繼承;遺囑應該給胎兒留下必要份額的遺產;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被剝奪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上述規定,被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是合法的。

為了讓遺囑生效,需要在遺囑的形式上做出選擇,這當然是基於實際情況。比如在壹些關鍵時刻,允許立遺囑人立口頭遺囑,但同時需要兩名以上符合條件的見證人見證。危機情況解除後,遺囑人可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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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34條?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5條?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6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7條?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138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139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