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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個人納稅居民身份申報單

個人納稅居民身份申報資料填寫指南:

先問客戶是軍人還是武警。

1.如果客戶是軍人或武警,請提供軍人或武警的身份證件,並確認證件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客戶無需填寫申報單;

2.如果客戶不是軍人或武警,或者不能提供軍人或武警的身份證件,或者提供的軍人或武警身份證件無效,客戶需要填寫壹份申報文件。

第二,指導客戶填寫報關單據

1.填寫姓名和保單號(或保單號):請填寫投保的保單號、保全和理賠的保單號、保全和理賠的保單號。

2.查“居民身份”;

1)若客戶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習慣性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已在中國境內居住365天,且每次臨時離境不超過30天或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0天,則可認定客戶為中國稅收居民,應勾選“僅限中國稅收居民”;

2)如果客戶不符合1)中的描述,則客戶為非居民,應勾選“僅非居民”。

3)如果客戶既符合1)中的描述,又符合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稅收居民的要求,則該客戶既屬於中國稅收居民,又屬於其他國家(地區),因此應勾選“既屬於中國稅收居民,又屬於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

稅務居民身份的判斷應由客戶自行完成,以上內容僅供銷售人員/業務專員/經理參考。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客戶勾選了“僅限中國稅收居民”,則客戶只需在申報單底部簽字並填寫簽字日期,申報單其余部分無需填寫。

如果客戶選擇“僅非居民”或“中國納稅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納稅居民”,客戶必須配合填寫申報文件的其余部分。

3.填寫姓名、出生日期、現住址和出生地。

需要用拼音或英文填寫姓名,填寫出生年月。

1)如果客戶現住址在中國,請在現住址的中文壹行填寫詳細的現住址;

2)如果客戶現住址在海外,請詳細填寫現住址的英文或拼音行。

3)如果客戶的出生地在中國,在出生地的中文壹行填寫詳細的出生地址;

4)如果客戶出生地在海外,在出生地的英文或拼音行填寫詳細的出生地址。

4.填寫納稅居民國家(地區)和納稅人識別號。

您需要填寫您的所有稅務居民國家(地區)的名稱和該國家(地區)的納稅人識別號。

客戶不能提供常駐國家(地區)納稅人識別號的,必須核查原因;如勾選“賬戶持有人未能獲取納稅人識別號,如選擇此項,請說明具體原因”,具體原因需進壹步填寫。

5.再次確認身份信息,簽上姓名和日期。

1)勾選“僅限中國稅務居民”的客戶,應在填寫1至2項後簽名並填寫簽名日期,聲明簽名人身份。

2)勾選“僅非居民”或“既有中國納稅居民又有其他國家(地區)納稅居民”的客戶,應在填寫完第3至4項內容後簽字並填寫簽字日期,聲明簽字人身份。

三、銷售人員、業務專家或經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確認信息。

1.銷售人員、業務專員或經理應檢查個人客戶是否填寫了所有相關的必要信息,並進行合理性審查。

2.對於新合同,如個人申報中包含非居民,且個人申報中填寫的信息與其他信息明顯矛盾或符合壹定標準的,應要求客戶提供中國身份證或相關合法身份證明、外國身份證明或納稅人識別號證明(從證明上可以證明納稅居民國時才可以單獨使用,下同)並復印或影印存檔。

為保存和理賠,經辦人員應確認所有證明材料均已復印或影印存檔。具體要求如下:

1)客戶僅註冊為中國稅收居民時,必須收集客戶的中國居民身份證或相關合法身份證件並復印或影印存檔;

2)客戶登記為非居民時,需收集客戶的外國身份證明和納稅人識別號證明(同上)並復印或影印存檔;

3)客戶註冊為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時,需收集客戶的中國身份證或相關合法身份證件、外國身份證件和納稅人識別號證件(同上)並復印或影印存檔。

3.銷售人員、業務專員或經理應核實客戶選擇的納稅居民身份是否與現住址、出生地不壹致,或者住址、出生地是否與填寫的納稅居民國家(地區)不壹致。

如發現不壹致之處,應要求客戶填寫合理說明並附於申報文件或重新填寫申報文件,並對其提供的證明文件進行復印或影印。

擴展數據:

提供信息:

(壹)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等。).

(二)申請人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且無住所的個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完稅證明復印件或未繳稅款的書面說明。

為協助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享受中國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待遇,應納稅人要求,特簽發《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居民,是指:

(壹)申請人為個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中: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個人。

上述個人無住所但在中國居住1年以上的,在申請居民身份時,還應當提交其在中國實際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人為企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為在中國境內設立或者實際管理的企業。中國居民公司的境內外分支機構要求出具中國稅務居民身份證件的,由其總機構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簽發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工作的報告》;關於印發工作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搞好;關於印發工作的補充通知(國[2010]218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工作的報告》;關於印發工作的補充通知(浙地稅函[2010]286號)

各級地方稅務局負責轄區內納稅人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受理和初審。其中,各市地方稅務局、義烏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第壹分局為稅務居民身份證的簽發單位。申請簽發稅務居民身份證的具體受理部門由各稅務分局(所)前臺窗口負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

參考資料:

人民網-妳有個人稅號嗎?和身份證號壹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