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如何識別偽造病歷
病歷等醫療文書必須經過雙方在法庭上的質證,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通過質證才能確定病歷的真實性。質證的具體要求如下。首先要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盤問。病歷書寫應符合衛生部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包括病歷的完整性、糾錯方法、上級醫師審批方法、醫師簽名等。《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六條規定,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別字時,應當用雙線標出,不得用刮、粘、塗等方法遮蓋或去除原有字跡。其次,病歷內容要交叉質證。註意病歷內容是否壹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最後,確認病歷等證據。病歷是重要的關鍵證據。當它不是唯壹證據時,訴訟中可能還有其他證據。因此,在法庭質證和法官質證中,壹定要註意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消除矛盾和不壹致。在實際工作中,患者往往會否認病歷的真實性。法官應該如何把握和認定?這就涉及到舉證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沒有形式上的缺陷,經過質證也沒有發現影響病歷真實性的因素,患者仍然否認病歷的真實性。此時,否認病歷真實性的壹方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院應確認病歷的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壹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夠證據予以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復制品、節錄本;(二)原物證或者與原物證相符的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三)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四)壹方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制作的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病歷屬於其中提到的書證。原始病歷可用於訴訟或在後者與原件核對後使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