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趙先生應聘了壹家公司做銷售,入職後自己努力工作賣酒水,可是在幹了20多天後卻被公司勸退,趙先生覺得勸退也就算了,於是和公司商談這20多天的工資,拿到工資條後趙先生不淡定了,自己的工資條清楚的寫著-3280元。
趙先生說,自己在三月下旬到這家公司應聘做銷售,當初入職的時候,告知自己3000元保底加提成,可是到4月中旬時,突然被公司負責人勸退,想著幹了20多天應該有工資,於是便聯系了公司財務,拿到工資條後,竟然倒欠公司3280元。
對此公司壹方解釋群動態扣款980元,工作匯報扣款300元,微信添加人數扣款2000元,據悉公司要求每月發布50條動態,每天加10個好友,群動態每天不少於10條,總結不少於50字。
其實涉事公司的KPI指標還是相當詳細的,對於提高業務員的積極性顯然具有壹定的作用,並且能夠防止業務員摸魚。但是,再詳細的指標也不能夠違背法律的規定。
趙先生和這家銷售公司之間,是壹種合作關系還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意味著適用不同的法律,帶來的也是不同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趙先生應聘入職這家銷售公司,接受公司的領導、管理和考核,因此雙方之間應屬於勞動合同關系,即便在第壹個月時是試用期,但還是勞動合同關系。那麽作為用人單位來講,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建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且作為用人單位,是無權擅自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
只有當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了公司損失或者他人損失的,公司在賠償後,有權向勞動者追償,但是即便追償,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的工資。那麽本案中,用人單位克扣趙先生工資的行為,顯然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那麽趙先生有權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處理。
事實上,如果用人單位不但克扣了勞動者的工資,還以此理由拒不支付拖欠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那麽到時候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工資,還可以索要補償金。
其實,站在公司的角度來講,實行嚴格的KPI指標有利於公司的業績,但是也應註意到,在制定和執行時,應當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不是想壹出是壹出。
對此,妳對本案有什麽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