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出具的法律文書。沒有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不具有法律效益,只有在代理人簽字以後委托書才能發揮出法律效力。既然是本人授權,就必須委托人簽字委托並授權,如果本人不簽字,等於對授權沒有認可,那自然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想要委托書具有法律效益,委托人可以默認或在事後追認。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如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授權委托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委托可分為以下兩種:
1、壹般委托被委托人要在委托人的意願下進行法律活動(如:訴訟,立遺囑,財產分割等),被委托人不得擅自放棄委托人的權利或處分財產,否則無效;
2、代理委托被委托人享有委托人的所有權利(如:財產處分,撤訴等)且具有委托人做出行為的同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在沒有接到他人的授權情況之下,就擅自的與其他人所簽訂合同,合同無效。需要完善授權委托手續,當然了,如果授權的範圍是非常明確的,超過授權範圍所簽訂的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