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準啟用。
第十壹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單位公章管理辦法是什麽
單位公章管理辦法:
1、為了規範公司印信管理行為,加強對公司印章、介紹信、傳真等印信物件的管理,明確權責,保障公司印信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各員工進行的所有公司印信行為。本辦法所指的印信,是指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部門專用章、部分領導人員人名章、公司簽發的介紹信、公司的傳真等印信物件;
3、公司公章使用權專屬於公司總經理,所有用章事項,均須完成用章審批表,印章保管人員只能依據總經理簽字的審批表蓋章,緊急情況下,必須接到總經理本人的許可電話指示後方可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