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本人、其住所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搜查,稱為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時,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證,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過;
二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三,認為存在隱瞞財產的行為。
在進行搜查之前,搜查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著裝,出示搜查證和身份證件。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的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還應當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查找。
搜查女人的身體應該由女性主管來進行。搜查中發現依法應當扣押的財物,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搜查應當制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搜查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