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藝術簽名的法律作用,我國許多法律、條例、規定、辦法等都有較為詳細的規定,茲錄如下:
(1)《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控告、檢舉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控告、檢舉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六條規定:……被告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七十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第八十九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簽名。
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2)《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四條規定的公證處的業務有14條,其中有“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章屬實”。第壹簽名網! A6 k7 @8 c1 P) q5 s- X: d
(3)《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文壹律加蓋公章。上報國務院的公文,應註明簽發人。
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出的公文,由機關領導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正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簽發。有的公文,可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根據授權簽發。
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領導人審批公文要認真負責,文件主批要簽署自己的意見、姓名和時間。
關於類似的條文規定,我們還可以在有關法律中找出很多很多。我們不難發現,除必須用公章的地方外,凡是需要蓋私章的地方,簽名也可,而要求簽名的地方則不壹定可用私章替代,足見我國法律對簽名作用的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