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文書的統壹格式。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壹般應當壹式三份,委托人留存兩份,本機構存檔壹份。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委托人詢問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其出具的鑒定意見的,司法鑒定人應當予以說明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