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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賠償協議和諒解書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受理、立案手續,及時、客觀、全面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因果關系和法律責任,及時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降低取證要求或者簡化處理。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期限,不能以刑事和解為由拖延辦案。2.對於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後,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除交通事故案件外,還應當告知受害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後果,並制作告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和解不成功或者明確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入移送起訴程序。期間雙方申請和解,案件未移送起訴的,應當準許,但只能壹次。雙方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形成和解協議,並在達成協議後三日內、偵查期滿前十日內報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審查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實、有效,並制作審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經審查,認定和解成功,符合撤案條件的,可以依法予以駁回,並報同級檢察機關備案;對於其他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全案偵查終結後作出起訴意見,表明案件已經審結,並可以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後壹個月內雙方未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移送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