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秘密,並在材料中註明;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