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後如果不去,可能會有以下後果:
1、拘傳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2、缺席判決
這是在妳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對於法院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壹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法院傳票的相關規範: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應,或在小額錢債法庭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回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當事人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後,最好及時進行處理。對於法院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壹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可以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