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院印章管理辦法》第三條:印章使用:1。醫院內所有科室,都需要在院長同意的情況下,簽署醫院印章。使用業務專用章必須有相關科室負責人和主管院領導簽字。2、公章管理人員應認真核對領導簽字、書寫日期、份數,核實無誤後,方可使用印章,堅持印章相符、事實相符。3、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要使用印章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並由法律顧問簽字。4.不允許使用空白印章憑證。5、各種合同、協議、委托書,以及員工出國、出境探親或出差證明,必須由主管部門簽字,部門負責人、主管院長簽字同意後方可蓋章。6.醫院各部門員工需要醫院出具的各種證明和介紹信,經主管院領導批準蓋章即可。7、醫院辦公室本身的業務文件、資料以及以醫院辦公室名義聯系醫院工作的,可以使用內部印章。8.醫院公章使用登記表由行政部(醫院辦公室)保管,年終在檔案室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