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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員工簽字自動離職合法嗎?

法律分析:自願離職的勞動者可以寫壹份自願離職證明。在其他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拒絕出具自願辭職證明。單位強迫勞動者寫的自願離職證明,是逃避單位責任的表現,也是強迫勞動者放棄賠償請求權的表現。尤其是在勞動條件已經導致勞動者被迫離職的情況下,勞動者自願離職證明會成為企業逃避自身責任的合理證據。這種行為明顯違背了勞動者的意願,是不遵守勞動合同中自願平等原則的明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或者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工會和勞動監察部門將反映情況。如果由於員工不執行公司的行為而使員工遭受損失,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企業賠償員工的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