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 在辦理協議或者合同公證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部到場簽名確認,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公證通常是指,在自願的條件下,公證機關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雙方當事人代表的資格等進行認真審核後,所發放的公證書。合同公證是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實行監督的法律制度。
當事人雙方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以及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