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肯定是業委會的某些決議對物業不利。這種情況下,物業也可能涉嫌未履行合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因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了物業合同對方行使權利,所以不能認定為誠信。
如果造成其他損失,比如業委會澄清甚至重新解決的費用,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
目前不構成犯罪。如果壹定要靠犯罪,那更接近詐騙,但不算,只是有點接近。
補充:
簡單來說,犯法和犯罪,程度不同。
違反法律是輕的。在犯罪中,違反法律意味著批評教育、罰款和拘留。如果犯了罪,可以被罰款、監禁甚至執行死刑。
壹般來說,因為對犯罪的處罰很重,公檢法會很慎重。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他們不會認為這是犯罪。而觸犯法律的處罰相對較輕,所以壹些遊走在道德和法律邊緣的行為,可以模糊地認定為違法,處以治安處罰。
妳說的刑法恐怕沒有必要,因為妳提到了分則下的具體罪名,但是刑法總則規定,如果嫌疑人的行為“明顯輕微”,後果輕微,那麽就不應該以犯罪論處。
從妳的說法來看,財物的行為和結果似乎比較輕微,完全可以不用刑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