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合同約定的連帶債權和義務,承擔連帶債務。
以此類推,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由合並或者分立後繼續權利義務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名稱。
擴展數據1。對企業管理機關和企業行政機關移交、下崗的,移交、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企業管理機關和企業行政派遣國內外學習者前後的學習期限和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或破產,職工由企業管理機關轉為其他企業職工的,轉崗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轉讓、重組或合並後,原職工仍留在企業的,轉讓、重組或合並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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