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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房子需要房東簽書面同意嗎

不壹定需要房東簽名。如妳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妳可單方轉租房屋的,則無需房東同意,只需通知房東即可。如妳與房東約定轉租房屋需房東書面確認的,則需房東簽字;否則,只要有證據能證明房東同意妳轉租即可。

對於租賃中的轉租問題,我國《民法典》僅在第七百壹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只規定了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對於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則未規定。

該轉租合同是否有效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原租賃合同對轉租問題未明確約定,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擅自轉租,如對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損害,依合同自由原則及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則該自行轉租關系僅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雙方合意的達成即成立合同並為有效合同。若原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此時承租人自行轉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此時,轉租合同應為無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租賃物;對善意的次承租人來說,可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定向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

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應取得房屋出租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作反對表示的(默示),應視為已經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該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應認定為效力待定。我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轉租,出租人知情後可能會產生兩種態度,壹種是同意,壹種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那麽轉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那麽就意味著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該合同,轉租合同也就無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的轉租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該事實後,雖反對房屋轉租,但未與承租人解除原租賃合同,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有效。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規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轉租合同應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