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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壹個月了發現誤會別人咋辦?

報案壹個月了發現誤會別人咋辦,應該及時去公安機關進行銷案,但是撤案的決定權在辦案機關當事人無權撤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報案後發現是誤會

如果因誤會報警的,應當及時向警方反映,警方經過調查屬實的,可以撤案。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