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自訴狀壹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2、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4、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壹)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