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押字壹般都是王字體,上面壹橫,代表“天”,下面壹橫代表“地”,設計時壹般遵循此例。文人們流行了花押,老百姓也開始模仿,而出現了民間的“十”字押,在此之前壹般用“指”押,就是將簽押人的食指按在合約上用筆記下食指指端和下面兩個指節的位置(畫3個道)。而比較重大的合約,例如買賣人口等則用“掌押”(也稱箕鬥押),將整個手掌沾滿墨跡畫押。“十”字押出現後替代了“指”押,所謂十字押就是在合約上用筆劃個十字。古代對於犯人的轉移關押,流配等,為了防止掉包,要求犯人在交換文件上押拇指押,將大拇指沾上墨跡簽押,逐漸官方開始采用這個簽押用於百姓,而民間的百姓有的由於忌諱(以前是犯人的專用)則采取了在畫押的位置畫個圈代表拇指押。
另外,古代社會在契約上壹定要摁手印。因為古人沒有筆跡鑒定技術,手(掌)印成了主要的證據來源。1927年德國羅伯特?海因德爾在《指紋鑒定》壹書中斷定,中國唐代的賈公彥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紋識別人的第壹個學者。其實,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國就有用指紋破案的記錄可。在雲夢出土秦簡中的《封診式?穴盜》篇記載: “內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跡、膝,手各處”。這表明秦代司法人員已將“手跡”作為破案方法,並對作案現場進行司法檢驗的壹種物證。我國古代對指紋的觀察和應用,在唐代傳到外國,對以後世界皮紋的研究和現代皮紋學的產生和發展都起過深遠影響。
解放後發現的唐代許多文書、契約、遺囑上都有指紋、指節紋或掌紋,以此作為識別個人的重要手段。此後歷代,都沿用在文書上以指模、掌模為鑒的習慣。我國古代軍隊有《箕鬥冊》,即登記士兵指紋,以便檢查。這表明當時己能對指紋按形態、結構進行正確分類,並將這種分類特征和知識應用於社會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