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的蓋章,有壹個由來已久的交易習慣問題。在我國,合同的蓋章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通常,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則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可以用個人印章,最好是簽名或按指紋。如果合同是套用其他領域的專用章訂立的,比如財務章,就容易引起是否能客觀反映蓋章方在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爭議。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在訂立合同時簽名或者蓋章就可以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合同,壹般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加蓋什麽樣的印章。
勞動合同的印章是什麽?
公司應與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雙方需要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對於公司,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司公章和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授權他人簽字或蓋章的,也有效。
內容提要:隨著法制建設的深入和商業領域的不斷拓展,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護的合同成為許多商業機構和個人進行交易時的首選。同時,為了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須加蓋個人印章。
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而言,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時,訂立合同的自然人壹般要簽名或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合同,壹般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