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貝父母上訴,廣州中院近日認為,事發時站在路邊的周已盡到註意義務,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騎自行車撞了老人?導致他第十次殘疾。
記者了解到,壹審法院查明,去年6月2日,10歲的貝貝(2005年出生)騎自行車沿花都區新華街花都湖綠道路面由南向北行駛。因未保持安全騎行距離,與站在路邊的周某相撞,導致周某受傷。
根據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花都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貝貝負事故全部責任,周無責任。貝貝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是她的法定監護人。
事故發生後,周被診斷為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老年性骨質疏松。遵醫囑請假三個月,住院期間陪護壹人。經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左上肢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致傷殘程度為十級。
其間,周住院40天,需要後續康復治療,產生醫療費用46005.2元。貝貝父親* * *支付周醫療費36654元,支付護理費、撫養費1.2萬元。周老師,2013年5月退休。
壹審法院認為,本次事故責任經交警部門認定,貝貝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周不承擔責任。貝貝父母主張周某作為成年人應註意交通安全,貝貝是未成年人,周某應承擔60%的責任,但無證據支持,不予采納。貝貝的父母是法定監護人,應當對貝貝未成年時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經計算,周各項損失共計100045元(醫療費自付部分為9351元;殘疾賠償金69514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醫院夥食補助、營養費、護理費8700元等。),且損失由貝貝賠償,扣除貝貝父母支付給周的12000元。壹審法院判決貝貝及其父母共同賠償周88045元。
老人站在路邊?已經盡了他們的職責。
貝貝父親上訴,壹審認定承擔全部責任不當。發生交通事故的花都湖,是壹條集觀光、遊覽、健身、娛樂為壹體的休閑綠道。有瀝青鋪成的單車道供乘客騎行,有人行道供行人參觀。周是壹位從事教育工作多年的教師。在這樣壹個人多自行車多的環境裏,他應該有基本的安全註意義務,尤其是在單車道行走或者站立的時候。故周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有過錯,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壹審法院判決精神撫慰金10000元不合理,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事故發生當日交警部門已對這起交通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認定貝貝對這起事故負全責,周無責任。貝貝及其父親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議。因此,原審判決確定責任分擔並無不當。
貝貝的父親上訴稱,周在單車道行走或站立,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然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時,周正站在路邊。作為行人,他已經盡到了註意義務,所以法院拒絕采納貝貝父親的意見。
關於貝貝父親關於交通費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法院認為,本案中周作為退休老人,兩處骨折,造成十級傷殘,治療康復期間勢必產生交通費和精神痛苦。原審判決沒有不當認定交通費、精神損失費,法院予以確認。
另外,本案涉案車輛為自行車,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故原審判決將本案原因認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法院予以糾正。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
雖然是意外,但確實對老人造成了傷害,積極賠償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