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搞清楚公司的基本情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應當知道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這些信息可以通過在網上查詢工商註冊信息獲得,同時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寫入這些內容。2.勞動者要搞清楚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註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壹個案例:張住在北京海澱區四季青橋附近,她去家附近的壹家連鎖超市求職。過了壹段時間,公司把她調到了郊區大興的壹家連鎖店,由此引發了糾紛。由於合同上只寫明張去北京工作,這起勞動爭議案件的焦點在於合同中約定的具體工作地點不明,導致案件敗訴。案例二:趙應聘某汽車廠擔任裝配調試工,屬於技術工種,工資較高;後來企業把他調到了非技術低薪崗位,他不想幹了。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後,在合同中以“操作工”的身份寫入,這是壹個涉及面很廣的工作,具體工作性質不明確,導致爭議敗訴。3、勞動報酬要明確,避免口頭約定。比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按什麽標準發,這些數據壹定要在合同裏體現出來,不要相信老板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去了壹家私企上班,合同上的工資每月1000多元。老板承諾每個月能拿2000多。幹了幾個月,小李壹個月還是拿1000多,由此引發糾紛。最後因為老板什麽都沒說,小李沒有得到他想要的獎勵。4.特別註意試用期。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只約定試用期的合同無效。試用期結束後要求工人離開是欺騙行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員工不符合招聘要求,否則可以離職。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時間要明確,是現金支付還是通過銀行支付。有的單位用扣發員工壹個月工資的方式捆綁工人,沒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繳的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6.工人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應該明確。有些工人默許企業為了多掙錢而要求嚴重加班。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工資糾紛越來越多。此外,工作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制革和制鞋企業,對機械加工行業的工人可能帶來機械傷害的工作環境應在合同中明確表述。7.社會保險協議。壹些企業通過說沒有社保可以拿到更多的工資,誤導勞動者自願選擇放棄社保。律師提醒勞動者,社保要長期考慮,工作時間越長問題越大,這就涉及到養老問題;壹旦發生工傷事故,最快捷的解決方法就是迅速選擇工傷保險補貼綠色通道,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來挽救生命。所以,有社保就是有保障。8.不要簽空白合同。空白合同就是企業為了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讓勞動者先簽字按手印,走個手續。工人們不把合同當回事,有些合同甚至沒有蓋章。壹旦發生勞動爭議,這種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維權成本高。9.有的合同約定違法內容,如不允許女職工結婚生子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合同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工人可以拒絕簽字。10.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壹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以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文件。在處理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而駁回用人單位賠償請求的案例不在少數。有些企業在合同簽訂後就把兩個合同都拿走了。發生糾紛時,員工沒有合同,單位也不壹定承認有這個人。另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也還是要保留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條、求職面試筆記、工作證明、體檢表、單位簽字等。“以上是對有問題的勞動合同應該註意什麽的回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